法律分析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書面申請,作出的要求債務人承擔支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是壹種監督程序。支付令的好處是速度快,成本低,壹旦生效,具有強制執行性。支付令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稱等基本信息;2.債務人應當支付的貨幣和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4、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支付令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支付令送達債務人本人,債務人拒絕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申請支付令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申請支付的範圍限於請求支付貨幣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存單等有價證券;2.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有價證券已經達到償還期限並確定數額的,應當說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3.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的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關系是單向的;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