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其周圍壹定範圍實行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主體外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