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采納第壹種意見,第102條規定:“未背書的票據申請人根據約定要求返還貼現款並根據合同法律關系賠償損失的,案由應當認定為合同糾紛。”
理由是《票據法》第四條(1-3)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據此,行為人在實施票據行為時,必須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名,在實施票據轉讓時也應如此,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如果沒有背書,轉售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就不成立。最終持票人不能行使基於票據法律關系的追索權,只能基於轉售合同法律關系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因此,此類糾紛應視為合同糾紛,而非票據追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