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物浪費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物浪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點多菜,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