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保證金;
5.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8.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9.出入境限制。
法律依據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