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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跑了怎麽起訴離婚?

妻子出走時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找管轄法院。管轄法院壹般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

2.要起訴的材料,包括起訴書、身份證、結婚證、相關財產證據、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感情破裂的證據等材料。在離婚訴訟中,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須出示相應的證據;

3.立案。法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4.調解。法院立案後,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5.如果無法調解,那麽就是直接審判。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還有其他重大過錯。

綜上所述,如果妻子出走,想要離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可以起訴離婚。如果公告後發現沒有下落,夫妻可以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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