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規定“嚴禁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學生進行體罰,經教育拒不改變的,對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國家以法律“發聲”,規定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嚴厲打擊這種行為,但還是有很多老師敢於頂風興風作浪,繼續他們體罰學生的“職業”。這些人是教學團隊裏的敗類。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當蕭炎的數學成績不好時,老師會懲罰他,用板子或教鞭打他的手掌。老師的錯誤做法嚴重侵犯了蕭炎的人格尊嚴和其他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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