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毆打或體罰學生是違法的。輕者可追究行政責任或侵權責任,已造成傷害者可追究法律責任。
第壹,向學校領導或教育主管部門投訴;第二,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的,可以報警,也可以要求教師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第三,造成輕傷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