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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1,對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是壹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罰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確定,並不是都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的刑事責任而言的。也就是說,對累犯的從重處罰,參考標準,是不構成累犯時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初犯或者不構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應當作為從重處罰的參考標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壹般認定累犯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於累犯、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不適用累犯,累犯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會再次危害社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必須采取從重處罰原則。確定他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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