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罪均為故意犯罪。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兩罪中有壹罪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
2、前後兩罪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3.後壹種犯罪發生在前壹種犯罪或赦免執行後5年內。註意,這裏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是附加刑執行完畢。另外,這裏的“赦免”是指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
累犯不同於普通罪犯。犯罪被判處刑罰後又是故意犯罪,說明犯罪人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每個國家的刑法都對累犯給予較重的處罰,所以累犯是壹種較重的刑罰制度。
普通累犯是指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
特別累犯是指累犯,即以前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隨時犯有上述罪行之壹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 *壹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特別是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又犯上述罪的,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