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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都要有合法的婚姻狀況。離婚是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具有法律關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狀況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的,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首先核實雙方的婚姻狀況。凡沒有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表明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不能確認其婚姻狀況,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或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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