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之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條件如下:壹方必須生活困難。離婚時壹方必須生活困難。對方必須有經濟能力提供幫助。
離婚經濟資助制度是保障婚姻關系解除後困難群眾生活需要的法律保障,而非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那麽“夫妻”離婚後給予經濟幫助的條件是什麽呢?
離婚期間壹方給予另壹方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
1.壹方在生活中肯定有困難。
生活困難是指夫妻分割同壹財產後,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有地方住,很難生活。判斷離婚當事人是否生活困難,標準應當是分割夫妻財產後其財產能否維持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難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因年老多病無法繼續工作、沒有固定生活來源;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等。至於離婚後壹方仍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親屬,是否可以認為生活仍然困難?就離婚而言,我們應該只取決於我的財產和謀生能力來決定我是否陷入困境,而我的親屬是否有贍養義務和能力可以忽略不計。
2.離婚時壹方必須生活困難。
也就是說,這種經濟援助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僅在離婚時提供。如果壹方在離婚時沒有生活困難,但離婚後才有生活困難,另壹方沒有義務給予經濟幫助。
3.對方必須有經濟能力提供幫助。
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沒有必要的經濟能力提供幫助。例如,壹方生活困難,或僅能勉強維持生活,即不承擔給予經濟幫助的義務。
以上三個條件相互聯系,構成壹個有機整體,缺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