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能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的,根據雙方意思表示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無法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法院將按照壹人撫養壹個孩子的原則進行判決;
3.法院在決定支持時,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做出判決;
4.年齡因素:
(1)兩歲以下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子女隨父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允許;
(2)兩歲到十歲的孩子,法院會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
(3)10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征求他們的意見。父母與父母發生爭執時,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5.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況,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6、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孩子,可行的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