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子女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父母壹方應當負擔另壹方撫養的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者全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兒童”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喪失或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壹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用。
(1)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七條* * *父母、子女、配偶等。對被監護人負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