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多少根據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子女教育、醫療等費用的增加,或者支付贍養費壹方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此時,原有的贍養費金額可能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實際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或孩子本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調整撫養費數額。
因減少贍養費而被起訴的案件如下: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來源,確有支付困難,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減少,暫時無法按照原約定或者判決履行給付義務的;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確實無力撫養的;
4.如果確實難以支付,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再婚的,配偶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綜上所述,離婚後起訴調整子女撫養費,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是有用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證據進行判斷並做出相應的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