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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探視時間有什麽規定?

法律主觀性:

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由男女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訪問的內容不僅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同居,還包括交流,如交換信件、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壹般來說,參觀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參觀,另壹種是住宿。探視探視,即不與子女同住的壹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地點探視。留觀探視,即長期探視,可由探視權利人帶走,在法院約定或判決的探視時間內,按時返還給未成年子女。離婚贍養費支付到18歲或16歲。即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的人酌情繳費,18周歲以上的不再繳費。《民法典》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對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壹般根據以下三個標準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1。孩子們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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