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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什麽意思?

冷靜離婚是指在離婚冷靜期的壹個月內,如果任何壹方在壹個月內不願意離婚,可以撤銷離婚申請。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相關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同意,可以設定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進行調解、家庭調查和心理疏導。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民法典(草案)》第四編第八百五十四條婚姻,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壹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七條* * *離婚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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