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廣告本應該對消費者有利。壹些個別明星利用代言進行商業宣傳,不當營銷誤導消費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明確廣告代言行為的主體責任?
廣告主是廣告代言的責任主體。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履行審查義務,保證宣傳內容的真實、合法、安全,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代言人對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負有如實說明的義務,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規範明星代言廣告有哪些變化??
明星代言所涉及的廣告,必須依法嚴格履行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得為其代言虛假違法的產品或服務提供廣告服務。不能明示或暗示是廣告主及其指定的銷售者或廣告代言人。另外,明星不能在廣告中推薦產品、證明材料、做推薦。
將采取哪些措施加強監管??
《意見》明確了明星代言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代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將明星代言公益廣告納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建立公益廣告常態監管機制。鼓勵和支持媒體、行業組織和公眾積極參與,廣泛發動公眾參與監督。引導明星在規範自身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明星代言廣告應該是誠信經營的典範。明星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信守法,堅持科學合理的明星宣傳方式和語言。不得利用明星形象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作虛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