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與逮捕的執行主體不同。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分子查明的犯罪事實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決定批準逮捕。逮捕是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候審的具體行為。逮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向公安機關下達批準逮捕決定書,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
2.兩者的執行時機也不同。逮捕壹般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在案件調查完成後實施逮捕。
3.兩者的手段也不同。逮捕是法律規定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對逮捕的認可。
刑事訴訟法第89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