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應該在什麽時候適用?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如果雙方確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離婚條件,就沒有必要浪費司法資源去設置“冷靜期”。
設立“冷靜期”是否有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裏說的“調解”,其實就是離婚“冷靜期”的原型。
4目前有哪些地區試行了?
在河南、上海、浙江等地,四川已在多地啟動試點。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記處向前來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發出離婚通知書,以便給彼此壹個“冷靜期”。與此同時,上海市普陀區、閘北區、松江區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記處旁設立“離婚調解工作室”,聘請“婚姻家庭咨詢師”,為想離婚的夫妻提供咨詢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