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有上訴期限,超過上訴期限未提起上訴的,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判決書、壹審判決書在15日後生效,如雙方均未上訴;二審判決壹經作出,立即生效。離婚判決生效日期如下:(1)判決的上訴期從當事人收到的次日起計算;公告送達的,自公告期滿的次日起計算;(2)雙方當事人未同時領取的,申訴期限另行計算;(3)壹審判決上訴期為15天。上訴期間雙方未上訴的,判決生效;(4)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屆滿日期為節假日屆滿後的第壹個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第壹審不準離婚的,經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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