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後,有兩次壹次性補助,浙江省規定如下(兩次七個月,醫療補助工傷保險基金負責,就業補助單位負責)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五級傷殘30個月,六級傷殘25個月,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7個月,九級傷殘4個月,十級傷殘2個月。但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職工每增加壹年減少2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