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國際法的性質和國家特殊的政治法律屬性決定了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除國家外,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壹定條件和範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個人不是國際主體。
2.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在國際社會中,沒有也不可能有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構來制定國際法。因此,國際法是由其主體,主要是國家,通過協議,即通過締結條約來制定的。
3.各國單獨、集體或通過國際組織保障國際法的實施。法律的基本特征之壹是對其主體具有強制約束力。國內法主要依靠國家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和法院來保證實施。在國際社會中,不存在國家之外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聯合國國際法院對國際爭端的管轄權和裁判權,這種管轄權和裁判權是基於有關各方的意願,不具有強制性。因此,當壹國權利受到他國侵犯時,受害國可以單獨或集體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也可以由國際組織實施必要的制裁,如抗議、警告、中止或斷絕外交關系、要求賠償損失、武裝自衛等。,從而使有關國家停止侵權行為,從而保證國際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