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壹)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費用的;(二)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五)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八)對本所律師管理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