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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什麽要有冷靜期?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價值,離婚冷靜期的出現就是為了減少沖動離婚而設置的。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為了減少沖動離婚。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後,任何壹方在30日內反悔,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申請。離婚冷靜期大大減少了沖動夫妻的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立對防止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起到了重要的緩沖作用。

離婚子女的戶口轉到母親名下有兩種方式:1。協議離婚。子女戶口遷移需要的材料有:離婚證、子女戶口本、出生證明、夫妻戶口本、遷入地派出所證明。4.訴訟離婚。子女戶口遷移需要的材料有: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當地派出所證明、子女戶口簿、出生證明、夫妻戶口本等。

綜上所述,這壹規定主要是針對目前社會上經常出現的所謂‘閃婚離婚’,尤其是‘沖動離婚’的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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