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中已約定贍養費,但女方壹直拖欠的,孩子的父親有權追回女方以前所欠的贍養費。如果孩子父親同意,就不需要孩子撫養費。
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為女方,孩子的父親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等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法院壹般會考慮孩子的實際需求、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撫養費的標準。
如果協商由女方直接撫養孩子並承擔撫養孩子的費用,孩子的父親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不排除情況變化時孩子向父親主張原數額以外的撫養費。比如孩子對醫療和教育的需求急劇上升,而女方經濟狀況惡化,負擔能力明顯下降,無法保證孩子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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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解讀(壹)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父母壹方直接撫養子女,由直接父母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但直接贍養人有能力負擔子女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子女請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母增加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原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