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如何分割達成的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法定無效事由,離婚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2.所以離婚協議對於房產的約定也是有用的。但需要註意的是,由於我國對不動產采取登記對抗制,僅有離婚協議的約定不足以保障房屋所有權,應及時到房屋登記部門進行登記。
離婚調解書生效的時間如下:
1.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協議達成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2.調解協議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將收到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通知當事人,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收到時間不壹致的,以最後壹方收到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3.特殊情況如下:
(1)當事人拒絕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2)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