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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能會規定不能再婚。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限制對方再婚的條款無效,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和民法典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幹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在離婚協議中,如果不允許另壹方復婚,達成壹些違背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的條件,是荒謬而奇怪的,是嚴重違反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無效。但並不是這份離婚協議的所有內容,包括對方不再婚,都是無效的,只是規定不允許再婚的條款,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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