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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和房產怎麽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要寫在財產和債務處理部分。離婚協議要寫明房屋的具體地址、數量、價值,以及房屋的面積、樓層、產權人、房屋分割方式等具體信息。

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夫妻基本信息

(1)夫妻個人信息,即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

(2)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三)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兒童撫養費。

(1)孩子跟哪壹方生活?

(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對子女的撫養應負擔的費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3)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探視權和另壹方協助義務的實現方式;

3、財產和債務的處理

(1)***同財產分割;

(2)***償還債務的責任分配;

(三)對困難當事人的資助方式和期限;

4.雙方簽字和日期。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文書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強迫,都是合法有效的。在雙方簽字並完成相應離婚手續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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