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味著雙方同意離婚;
2.約定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和支付方式;
3.處分財產,包括家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負擔;
4.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不得由他人簽名;
5.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包括子女在內的他人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