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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回到當地註冊區才能離開嗎?

離婚不壹定需要回戶籍所在地。當事人要辦理離婚證的,可以到雙方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必回原婚姻登記處。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

第35條

所需的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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