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
第35條
所需的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