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願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達成離婚協議,通過婚姻登記手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壹是當事人對離婚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約定;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協議離婚必須登記。離婚是壹種嚴格的與身份相關的法律行為,具有很強的個人性質。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才能進行。絕不允許委托他人協議辦理離婚,也不允許冒充他人辦理離婚手續。協議委托他人辦理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行為人給予嚴肅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錯誤和違法性,駁回離婚請求,不予登記。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雙方可以向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委托律師撰寫離婚協議,律師也可以代理雙方離婚事宜。只是去民政部門的時候,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去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