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時以規章制度的形式明確告知員工。只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另壹種是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對於明確規定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靈活安排這個時間。如果確實是工作需要,員工可以適當協調午餐時間和工作時間。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