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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定律

1.準確的說,不同的立場會有不同的看法。法律也要看妳從哪裏入手。

從李明的立場來說:不需要法律來承擔責任。李明的行為是不作為。但這是道德義務,不是法律義務。離毀只能說需要承擔道德譴責,而不是法律責任。小方的死不是李明直接造成的。不是李明以前的行為造成的。(並不是說失戀了就會自殺。沒有必然聯系。)而且李明也不知道小芳真的會自殺。更不能意識到因為失戀蕭方會自殺,造成這種後果。

從小芳父母的角度來看,李明是過失致人死亡。將起訴認定李明明知小方自殺,放任結果發生。而小芳自殺的原因是李明的感同身受。所以是過失殺人。

關鍵:關鍵是李明是否知道小芳死亡的結果,是否釋懷。我個人認為他不知道。他壹定以為小方只是在威脅他。而且就算小方撞到電線桿,他也會認為這只是作秀。這個不能說李明知道。所以我覺得我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無罪。李明最多需要承受道德譴責。沒有法律責任。而且法律不保護關系。原因是1。

3.心理學。心態最重要。情感只是生活中許多美好而重要的事情之壹。我們要調整心態。只有態度積極樂觀,無論遇到什麽問題,都能迎刃而解。知道什麽是重要的。正確面對愛情。我們都是成年人了。有能力也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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