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劉凱介紹,李子奇品牌月餅在包裝盒和月餅外觀上使用“天安門方塊”、“華表”作為產品裝潢,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主要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二款,天安門代表國家權力機關形象。”劉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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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廣告法的規定,這種違法處罰是相當嚴重的。”劉凱律師表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發布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對廣告發布者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
6月10,1日上午,關於律師指出的“李子奇我愛北京天安門月餅禮盒”涉嫌違法廣告壹事,記者通過微博私信“李子奇”和“李子奇品牌官方微博”,但未收到回復。
上遊新聞-李牌月餅印有“天安門廣場”和“華表”等圖案,被指違反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