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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有壹些歷史上法律嚴苛的朝代的例子。

秦朝法律嚴懲,國二亡。秦朝強調法家的重刑,不接受法家的“除刑”和“重賞”。法家公孫陽的“重刑主義”在秦國後來的政治實踐中逐漸演變為“重刑輕賞”。法家韓非也極力主張“重刑少賞”,並在堅持仁義相結合的“賞罰論”的前提下,有意將重心轉移到突出“刑”的作用上。李斯更是露骨:“名君之所以長期在位,壹直身居要職,卻只擅天下之利。他可以任意審判和監督責任,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所以世人不敢犯罪。”

法家思想也有壹個致命的缺陷,只能嚴懲違法主體,卻不能保護守法主體免受不法傷害。換句話說,韓非的法治只會受其害,而不會受益。就連商鞅和韓非也不能依法保命。

為了實行簡化為重刑的法治,秦帝國制定了各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法律”。以死刑為例,有宰殺、執行、遺棄、定殺、活埋、賜死、斬首、砍頭、鑿骨、拉筋、絞殺、剖腹、宗族刑、五刑等等。

法家過於強調服從,權力不受制約。秦皇不計後果,濫用職權。所以人民遭受了比戰時更多的暴政,如“刑繁刑嚴,官僚管理深,賞罰不當,征收過度”,“人多有罪,刑在道彼岸”,“至於峻青以下之人,人怕己”,“天下之苦矣”!於是,沒了生路,百姓回頭,滅了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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