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也有壹個致命的缺陷,只能嚴懲違法主體,卻不能保護守法主體免受不法傷害。換句話說,韓非的法治只會受其害,而不會受益。就連商鞅和韓非也不能依法保命。
為了實行簡化為重刑的法治,秦帝國制定了各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法律”。以死刑為例,有宰殺、執行、遺棄、定殺、活埋、賜死、斬首、砍頭、鑿骨、拉筋、絞殺、剖腹、宗族刑、五刑等等。
法家過於強調服從,權力不受制約。秦皇不計後果,濫用職權。所以人民遭受了比戰時更多的暴政,如“刑繁刑嚴,官僚管理深,賞罰不當,征收過度”,“人多有罪,刑在道彼岸”,“至於峻青以下之人,人怕己”,“天下之苦矣”!於是,沒了生路,百姓回頭,滅了秦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