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條件,根據犯罪事實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有犯罪事實,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但也不應該是辦案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
2,法律條件,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是社會危害性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這類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
3.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後。),確實有犯罪事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立案材料的審查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