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的劃分是立法體系的核心內容。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要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和立法權限,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責。當前,立法工作中的部門化傾向和推諉權力的現象比較突出。有些立法實際上成了利益博弈,要麽曠日持久,要麽制定的法律法規用處不大,有的甚至為了自己的權益隨意立法。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合法化,已經到了必須下決心解決的時候了。為此,《決定》提出,明確立法權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切實防止部門利益法定化和地方保護主義。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顧名思義,就是規範立法的法律。我國現行立法法對規範立法活動、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長期以來,很多法律法規應當由立法機關起草,因為專業性問題實際上是由行政部門起草,立法機關只是在審議階段進行個別修改和微調,這必然會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其部門利益。同時,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下級法律違反上級法律的情況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