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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問題1稅務問題

1.答:(1)賓館虛開停業的,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納稅。

(二)納稅申報期滿後,旅館仍未申報納稅,經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申報納稅的,地方稅務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旅館采取以下強制措施:壹是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滯納金;二是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和滯納金。

(3)地方稅務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處以未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答:(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應當立即予以退還。

(2)退稅利息按照退稅當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3)退稅渠道:壹是直接退稅及利息;二是納稅人欠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用退稅款和利息抵減欠稅款,剩余部分返還給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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