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有組織犯罪線索收集研判機制,分類處置。公安機關接到對有組織犯罪的檢舉、控告和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核實或者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