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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聯網實施犯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的規定。什麽被認為是擁有?

通過互聯網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或影響,有組織的騷擾、糾纏、鬧事、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脅迫,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有組織犯罪線索收集研判機制,分類處置。公安機關接到對有組織犯罪的檢舉、控告和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核實或者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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