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曠工,就是勞動者沒有請假就曠工,曠工就是勞動者應該到了卻沒來上班。壹個工人是否在崗不是判斷他是否有考勤的唯壹標準,關鍵在於他是否在崗。沒有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解雇曠工多少天的員工。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
1,協議終止;
2.雇員應提前通知終止;
3.法定情形下單方面終止勞動者;
4.過失辭退;
5.無過失解雇;
6.經濟性裁員。
綜上,對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行制定。壹般公司都有自己的系統。違反曠工幾天的單位制度是什麽?單位有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不能口頭解除。雖然有勞動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員工也有必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