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互聯網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處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或者刪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八條
網絡產品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公示投訴舉報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