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既不同於公法又不同於私法的“法律奇葩”。屬於社會法。勞動法以“勞動利益”為基礎,不同於私法維護的“私人利益”。勞動法調整的是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勞動關系。它實行勞動基準法與合同協議在確定權利和含義上相結合的原則,合同協議中個人協議與團體協議相結合,以團體協議為主導。因此,勞動法通過層層限制勞動關系雙方的契約自由,形成了獨特的維護勞動者利益的“三維調整機制”。勞動法的這些特點使其成為中國法律體系中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中國最重要的法律部門之壹。公法以國家利益為基礎,通過政府調控機制促進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最大化;私法以個人利益為基礎,通過市場調節機制促進個人利益和人身安全的最大化;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基礎,通過社會調節機制(如工會與雇主的集體談判機制)促進社會利益和社會保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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