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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在生產的食品中添加任何東西。

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物,但可以添加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定義為人類可以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僅用作藥物的物質。

食物可分為兩部分:內源性物質成分和外源性物質成分。內源性物質成分是食物本身的成分,外源性物質成分是食物從加工到食用的整個過程中人為添加或混合的其他成分。

根據食物成分的含量,食物成分大致可分為八大類,即蛋白質、脂肪、糖、無機物、維生素、水、膳食纖維和甲殼素。

食品安全法

第35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因此,如果食品是無證生產經營的,可能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但從維護食品監管體系的角度來看,也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

第34條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有些食品雖然已經超過保質期,但未必對人體健康有害,尤其是在超過保質期的時間很短的情況下。而生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該食品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38條規定:

“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物,但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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