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能:
1.法律援助中心是經縣編委批準,由縣司法局設立的常設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縣司法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2、貫徹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規劃,制定法律援助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
3、負責受理、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組織指派律師或者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4、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
5、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資料和案卷的收集和管理;
6.按時上報法律援助工作統計報表,完成縣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