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法律不同,但只有英國和西方衍生國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殖民時代西方移民產生的現代國家)繼承了英美法系,其他國家包括歐洲大陸都是大陸法系,巴西當然也壹樣。很多人認為兩大法系的區別在於有沒有陪審團,但是英國取消了陪審團,而中國、日本、韓國都有陪審團。。。真正的區別在於壹個國家的判決是基於成文法還是判例法。成文法有明確的制定和規定,判例法以過去發生的類似案例為基礎。大陸國家用成文法,英美法系用判例法。成文法的優勢在於與時俱進,旗幟鮮明,劣勢在於法律漏洞多,判決失誤多。英美法的優點是判決細致詳細,涵蓋面廣,缺點是不夠系統嚴謹。事實上,現在所有國家都在相互學習對方的長處。英美出臺了很多法典(如《英國商法典》),大陸法系的中國、日本、歐洲國家在做出判決時也參考判例。樓主提到的巴西,顯然屬於大陸法系。
玩了這麽多,希望能幫到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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