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
(壹)對患者實施緊急醫療救護;
(2)臨床醫生根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條例》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試行辦法》變更臨床學科;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衛生支農、咨詢、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下達的任務和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
擴展數據:
醫師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準。依法取得兩個以上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只能選擇壹個類別和相應專業中的壹個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並從事執業活動,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以外的其他職業活動。
在縣級及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主要是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的臨床醫生從事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因工作需要,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申請註冊與執業範圍相同類別的最多三個專業。
百度百科-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