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規定,從樓上到樓下漏水:
(1)物業使用相鄰物業進行排水、管道鋪設等。盡最大努力避免對相鄰物業所有人造成損害;
(二)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三)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或者恢復原狀;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樓上漏水樓下損壞誰負責?
1,房屋本身,如防水保修期內房屋漏水或房屋本身設計不合理,開發商應承擔相關責任;
2.對於樓上業主的原因,壹般由樓上業主承擔相關責任;
3.樓下業主應承擔相關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