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關於簽發原產地證書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中國貿促會對本系統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貿促會法律事務部是貿促會系統內原產地證書簽發的行政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認證發證部門為辦公室,行使統壹管理職能。
第三條中國貿促會及其地方分會是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第四條負責簽發中國貿促會簽證機構原產地證書的部門是中國貿促會及其地方分支機構或相應機構的簽證辦公室。認證辦公室或相應機構應至少配備兩名專職人員負責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工作。第五條分支簽證機構可以向貿促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其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或者未設分支機構的地方設立簽證點。管理部門按照“確有必要且符合條件”的原則進行審核批準。分支簽證機構應直接領導和管理其所駐簽證點,並配備必要的培訓、檢查和監督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