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約於1994年3月26日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約》有189個締約方。
該公約將參與國分為三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承諾在1990的基礎上減排。承擔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減排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美國是唯壹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的減排義務,但承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援助,但不得出售排放指標。
《公約》由序言和26條組成。這是壹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控制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在大氣中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並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遭到破壞的水平。